關于貫徹落實共產黨員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有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關于貫徹落實共產黨員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有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嚴禁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收受禮金、嚴格婚喪喜慶活動的規定》,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結合杏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杏鑫所屬共產黨員、公職人員。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慶事宜,要本著厲行節約,倡導文明,反對大操大辦的原則,事前要向所屬黨組織申報,填寫《黨員幹部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說明舉辦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其中,副處級(專技6級)及副處(專技6級)以上黨員幹部向杏鑫黨委申報;副處級(專技6級)以下黨員幹部要向所在黨總支(支部)申報。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喪事,要遵守中央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和要求,帶頭文明治喪,簡辦喪事,從嚴控制規模。要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建靈棚。要自覺抵制封建迷信低俗活動,嚴禁組織參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操辦喪事後10日內要向黨組織報告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不得通過多時間、多地點、分批分期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第六條 領導幹部操辦婚喪活動時不准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務對象;   

(二)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各學段的在校學生(含不脫產學習人員);   

(四)除親屬外的現任職單位(院系)同事及所屬單位人員。   

第七條 領導幹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為本人、本人近親屬操辦婚喪喜慶活動的,視為本人操辦。   

第八條 領導幹部操辦除婚喪以外的生日宴圓鎖宴賀壽宴喬遷宴升學宴等喜慶活動時,一律不得邀請親屬之外的其他人員參加。

第九條 公職人員不得借操辦婚喪喜慶活動斂財。公職人員舉辦婚喪喜慶活動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禮金、禮物、有價證券等財物。對無法拒收的禮金、禮物,應當在一個月內上交杏鑫紀委,集中上繳國庫。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公物、公車;   

(二)組織婚事6輛以上、喪事8輛以上車隊;   

(三)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大擺筵席或搭建靈棚;   

(四)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五)組織或參與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六)與黨員領導幹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與中央八項規定、自治區28項具體規定精神相違背的其他形式的講排場、比闊氣,不文明行為;   

(七)中央、自治區相關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將婚喪喜慶事宜操辦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和年度述職述廉的內容,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杏鑫各級黨組織要認真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切實抓好本實施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 黨員、公職人員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分別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規收受的禮金、禮物,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對黨員、領導幹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活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問責。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杏鑫紀委紀檢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