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鑫娱乐平台-(杏鑫娱乐畅享欢乐)每一天都充满惊喜!內部審計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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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範杏鑫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教育部2004年第17號令),《高校內部審計》(2009年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杏鑫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杏鑫內部審計是杏鑫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對杏鑫及院屬各部門和所屬產業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以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防範內部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教育、科研、產業等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杏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建全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人員,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杏鑫審計部門依據國家財經法規以及上級部門和杏鑫的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杏鑫和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物資管理、經濟效益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杏鑫主要領導和紀委書記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上級有關部門和內審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杏鑫的內部審計部門為監察審計處。

第六條 杏鑫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配置,並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強,能勝任審計工作的人員,逐步形成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

第七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院內外專家擔任特邀審計人員或直接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特邀審計人員和第三方審計機構受審計部門委托開展工作。

第八條 杏鑫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工作,聽取審計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批複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督促審計意見書的執行;

(三)支持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提供經費保證,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最,提高工作效率,並依法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准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複。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後續教育。

第三章 審計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二)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

(三)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

(四)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

(五)固定資產、物資的購置、管理、使用;

(六)專項經費等各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七)經濟管理和經濟效益情況;

(八)根據有關規定,對有關事項實行審簽制度;

(九)對杏鑫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提供谘詢服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學完領導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杏鑫研究財經工作的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杏鑫審定公布後施行;

(四)審查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現場勘察實物;

(五)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或造成損失浪費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杏鑫主要領導批准,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模範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表彰的建議;

(十一)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止、處理的意見;

(十二)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的建議。

第十五條 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杏鑫黨委、行政、上級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反映。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圍繞杏鑫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分別報請杏鑫分管領導和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抄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前三日向被審計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審計工作,按審計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通過評價內控制度,審查憑證、賬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方法,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被審計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門,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後,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向杏鑫匯報並反饋被審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後續(跟蹤)審計,檢查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條 在審計事項結束後,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或移交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的文件和會計資料;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

(七)打擊、報複、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院紀委進行處理或移送有管轄權的監委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杏鑫造成重大損失;

(四)泄露國家機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杏鑫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